電子電器產業常見3個法規(RoHS,WEEE,HF)更新整理

摘要

歐盟RoHS 2.0新增四項塑化劑檢測將於2019年7月22日,正式納入管控項目,WEEE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回收率與RoHS、無鹵法規限制的有害物質及相關內容,整理目錄如下:

WEEE II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

歐盟2002年發佈電機電子設備中有害物質限制法規(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RoHS, 2002/95/EC),主要目標在於對電機與電子設備中有害物質的限制,從而保護人類健康,並保證對廢棄物進行合理的回收與處理,以保護環境。

有關廢電子電氣設備(WEEE II)的歐盟指令2012/19/EC要求製造商轉為公開範圍,逐步制定適用於所有類別電子電氣設備的復原與回收目標。與2008/98/EC指令當中的「復原」不同,「回收」成為製造商面臨的一個新挑戰。

為了實現WEEE II當中規定的復原目標,製造商(除WEEE II當中提及的生產商以外)必須制定流程與系統,確保高效安全收集、回收絕大多數電子電氣廢物。此外,還鼓勵製造商在產品當中最大化使用可回收、可再循環利用的材料,並且以促進可再循環使用材料回收分拆為目的設計產品。WEEE II同時導入統一註冊表單和系統,要求製造商在每個歐盟成員國內指定一名授權代表,代表製造商履行WEEE II規定下的製造商義務。

除了WEEE II要求以外,醫療器材製造商還需要受到歐盟其他電子電氣廢物控制與回收相關指令和規範的制約,其中包括歐盟關於限制危險物質使用的2011/65/EU指令(RoHS II)以及歐盟在電池處理和產品包裝以及包裝廢物方面的指令。

RoHS指令相關檢測設備

WEEE指令涵蓋範圍下的電子電氣設備

  • 第1類-大型家用電器。
  • 第2類-小型家用電器。
  • 第3類-IT和通訊設備。
  • 第4類-消費性設備。
  • 第5類-照明設備。
  • 第6類-電子電氣工具(不包括大型固定工業工具設備)。
  • 第7類-玩具、休閒和體育器材。
  • 第8類-醫療器材(不包括所有植入和受感染產品*)。
  • 第9類-監控設備。
  • 第10類-自動供給器。
  • 第2類-小型家用電器。

*預計在生命週期結束前具有感染性的醫療器材,例如,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以及有源可植入醫療器械不在WEEE II涵蓋範圍內。

歐盟 WEEE 指令最新修訂版 – 2012/19/EU廢棄電子電機設備指令,於2012年7月24日在歐盟官方期刊上正式公布,並在於公布後20天生效。

歐盟各會員國在 2014年2月14日前,轉成國內法,制定法規及行政規定舊 WEEE 指令 – 2002/96/EC 於2014年2月15日同時廢除。

該指令的重要修訂如下:

I.範圍:

擴大至所有電子電機設備 (EEE)。新的 WEEE 指令,自2018年8月15日起,將電子電機設備重新分類成附錄 III 的6大類產品,並採取開放式範圍 (意即未列入的產品亦屬規範範圍),除非列於指令第二條 (3) 及 (4) 項目中之排外應用。而2012/8/13 至 2018/8/14之過渡期間,規範的類別與範圍仍與先前的 2002/96/EC指令相同。

WEEE II過渡期第一階段:2012/8/13~2015/8/14

WEEE II過渡期第二階段:2015/8/15~2018/8/14

WEEE II改版重點

II.產品回收系統之建立:

經銷商應於零售商店 (賣場面積大於 400 m2) 或其鄰近的區域,提供尺寸小於25公分的小型廢電子電機產品之免費回收。

III.收集率:

要求各會員國確保實施”生產者責任”,並設定每年最低收集達成率。2016年的最低收集率為45%,而自2019年起,每年要達到的最低收集率應達65%。

IV.再生目標 (Recovery Target):

新的WEEE修訂版將每個產品類別均設定其再生率目標,一共分為三個時程。各產品類別之設定目標值列於附錄 V。

V.註冊及報告要求:

對於生產商及授權代表之註冊及向官方報告之協調性資訊,列於附錄X,以方便各會員國遵行。

更多相關產品服務介紹

RoHS及RoHS 2.0更新整理

2013年1月3日起舊的RoHS指令2002/95/EC被廢除,新的法規就是RoHS2.0的初版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I.產品範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範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範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被舊的RoHS 指令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II.限制物質:

雖然並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III.CE標誌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誌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並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IV.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CE標誌補充說明

自1995年CE標誌出現以來,CE標誌始終象徵著產品,無論其在世界何處生產,對歐盟法律的遵守,且允許該產品在歐洲經濟區的自由流通。CE標誌被計劃作爲市場監管措施且具有執行威信力。

CE認證於商品外盒上,CE標誌表示產品符合歐盟委員會的所有相關指令。例如:大多電子產品必須遵從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性;電子玩具須要額外遵從玩具安全性指令。CE標誌並不表明產品由歐洲經濟區生產。生產商對商品加上CE標誌表明該產品遵從歐盟委員會的所有相關要求(例如對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的相關指令),且已被第三方指定機構所驗證。

並不是所有在歐洲經濟區進行交易的商品都需要CE標誌。僅僅那些處於相關指令的下屬分類的商品需要(且被承認)進行CE認證。大多數標有CE標誌的產品僅僅可以擺放在由製造商掌控的內部銷售市場中,而沒有依據歐盟法律進行獨立的產品一致性檢驗。ANEC (歐洲消費者在標準化方面的聲音) 提出警告說:消費者不可將CE標誌當作安全認證。

CE標誌是一個自我認證方案,表示産品的生産程序或所需要的第三方測試,均由製造商或迸口商負責,負有刑事責任。官方會不時作出抽樣檢查,如發現産品有問題,可以作出處罸,包括回收産品、罸款甚至監禁。

歐盟產品必須印上CE標誌以示符合健康或安全指令。有關產品在取得認證文件後才可印上CE標誌。通常製造商、代理或進口商經過內部設立的產品檢測部門檢測,或會邀請外部的驗證機構測試產品,通過測試便會發出EC-符合證明書(EC-DoC),標示出所符合的指令等資料。

2011年進行改版(RoHS2.0),新版指令編號為2011/65/EU。在2015年3月再次提出增修案2015/863/EU,將RoHS 2.0(2011/65/EU)附件二中管制的有害物質項目從六項變為十項,新增DEHP、BBP、DBP、DIBP四項塑化劑,同時延後此四項塑化劑在醫療器材、工業用監控設備的管制生效時間到2021年7月22日。

RoHS及RoHS 2.0更新整理

2013年1月3日起舊的RoHS指令2002/95/EC被廢除,新的法規就是RoHS2.0的初版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I.產品範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範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範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被舊的RoHS 指令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II.限制物質:

雖然並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III.CE標誌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誌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並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IV.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CE標誌補充說明

自1995年CE標誌出現以來,CE標誌始終象徵著產品,無論其在世界何處生產,對歐盟法律的遵守,且允許該產品在歐洲經濟區的自由流通。CE標誌被計劃作爲市場監管措施且具有執行威信力。

CE認證於商品外盒上,CE標誌表示產品符合歐盟委員會的所有相關指令。例如:大多電子產品必須遵從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性;電子玩具須要額外遵從玩具安全性指令。CE標誌並不表明產品由歐洲經濟區生產。生產商對商品加上CE標誌表明該產品遵從歐盟委員會的所有相關要求(例如對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的相關指令),且已被第三方指定機構所驗證。

並不是所有在歐洲經濟區進行交易的商品都需要CE標誌。僅僅那些處於相關指令的下屬分類的商品需要(且被承認)進行CE認證。大多數標有CE標誌的產品僅僅可以擺放在由製造商掌控的內部銷售市場中,而沒有依據歐盟法律進行獨立的產品一致性檢驗。ANEC (歐洲消費者在標準化方面的聲音) 提出警告說:消費者不可將CE標誌當作安全認證。

CE標誌是一個自我認證方案,表示産品的生産程序或所需要的第三方測試,均由製造商或迸口商負責,負有刑事責任。官方會不時作出抽樣檢查,如發現産品有問題,可以作出處罸,包括回收産品、罸款甚至監禁。

歐盟產品必須印上CE標誌以示符合健康或安全指令。有關產品在取得認證文件後才可印上CE標誌。通常製造商、代理或進口商經過內部設立的產品檢測部門檢測,或會邀請外部的驗證機構測試產品,通過測試便會發出EC-符合證明書(EC-DoC),標示出所符合的指令等資料。

2011年進行改版(RoHS2.0),新版指令編號為2011/65/EU。在2015年3月再次提出增修案2015/863/EU,將RoHS 2.0(2011/65/EU)附件二中管制的有害物質項目從六項變為十項,新增DEHP、BBP、DBP、DIBP四項塑化劑,同時延後此四項塑化劑在醫療器材、工業用監控設備的管制生效時間到2021年7月22日。

RoHS及RoHS 2.0管制內容及限制總量

RoHS 2.0管制時程

各國相關RoHS法規

中國2016/01/21 發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並於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2006年公布之「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並將之廢除。

為貫徹落實《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2號),做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的替代與減量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組織編制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和《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現予以公告(2018年3月12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後施行。

納入目錄的產品,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應該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關標準,並納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管理範圍。列入《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的可暫不按本要求執行。

附件:

  1.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
  2. 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

 

日本 JIS C 0950

電氣電子產品含有特定化學物質標示方法,生效日2006 年 7 月 1 日,強制規定必須貼上標籤標示是否含有限用化學物質。

南韓 Law 8405

電子電氣產品和汽車設備資源回收法,生效日2008 年 1 月 1 日,管制內容與RoHS及ELV相同。
新加坡2016年6月1日,新加坡政府憲報發佈環境保護及管理法2016,環境和水資源部(MEMR)對法令第二部分進行了修訂,新增對電子電器產品中六種有害物質的限制,即新加坡RoHS。該法令將於2017年6月1日生效。

台灣 CNS 15663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生效日2016年12月1日,管制內容與歐盟RoHS第一版相同;僅需標示,是否含有管制物質以及是否有超標。

各國RoHS差異

非RoHS指令管控範圍之材料

  • 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設備、武器裝備、軍需物品
  • 航空設備
  • 大型固定裝置
  • 主動植入式醫療設備
  • 太陽能板
  • 以專門研究為目的的設備

非DEHP、BBP、DBP、DIBP塑化劑管控範圍內

  • 2019/07/22前進入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具修理、再利用、更新功能或升級能力的電纜或備件
  • 2021/07/22前進入市場的醫療與監控設備
  • 玩具類產品不在DEHP,BBP,DBP管制內
  • REACH 1907/2006/EC, 51 of ANNEX17內已有載明其管制含量

RoHS 2.0管制範圍之排外條款(RoHS豁免清單,RoHS附錄三)

需要設備? 請看這裡

RoHS及RoHS 2.0相關參考法規

無鹵(Halogen Free)相關法規

無鹵素(Halogen Free)產品為目前最新綠色產品趨勢,國際大廠包括ASUS、Dell、HP、Apple、Intel、AMD等公司都聲明將導入無鹵素(Halogen Free)材料。繼歐盟的RoHS指令要求之後,國際間將陸續訂定無鹵素(Halogen Free)產品限制使用的相關法律,無鹵素(Halogen Free)材料的導入已成為國際間各大廠綠化其產品之目標,並開始制定無鹵素(Halogen Free)電子產品的量產及時程表。

工業組織之無鹵(Halogen Free)標準

更多相關產品法規快篩設備與服務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