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規最新進度:立法程序已經跑完
這部規範全名為《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關於車輛設計循環性要求及報廢車輛管理之法規》(草案編號 (EU) 2023/0284),用來取代施行超過20年的《2000/53/EC報廢車輛指令》與《2005/64/EC 3R型式認證指令》。
進度上,歐洲議會已於2026年6月18日進行最終表決,以437票贊成、112票反對、20票棄權,正式通過議會與理事會在2025年底協商達成的文本;緊接著歐盟理事會也已於6月29日完成正式批准,這代表整個立法程序已經跑完最後一步。接下來只等正式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法規將在生效後兩年開始全面施行——換算下來,實際上路時間點約落在2028年前後。
也就是說,這不是一部還在角力、內容可能大幅變動的草案,而是條文內容已經定案的規則。對零件供應商而言,過去「等塵埃落定再說」的觀望策略,現在已經不適用了。
新法規常被簡化描述成「從乘用車擴大到機車、卡車、巴士」,但實際上這句話容易讓人誤解成大家適用同一套標準。真實情況是分層適用:
- 完整規範(含設計端要求、限用物質規範等):主要仍以**乘用車(M1)、輕型商用車(N1)**為核心對象,這跟舊指令的適用範圍一致。
- 重型商用車(卡車N2/N3、巴士M2/M3)、機車與其他L類車輛(含電動機車、三輪車):這次確實首次被納入法規範圍,但目前僅適用較為有限的規則,聚焦在報廢後的正確回收處理流程(例如須交由授權處理廠、進行清運前的部件拆除等),而非套用與乘用車相同的完整設計端合規要求。適用範圍預計會隨後續修法逐步擴大。
- 另外要注意,一般腳踏車與部分輕型輔助動力車(L1e類)已被排除在管轄範圍之外,並非所有兩輪車輛都被納入。
對Tier 1零件供應商的實際意義是:如果您服務的客戶是機車廠或商用車廠,現在需要留意的重點是報廢回收流程端的配合義務,而不是誤以為明天就要比照乘用車供應鏈套用同一套材料限用規範。
2. 限用物質:仍是原本的4項重金屬,新增的是「關注物質清單」機制
新法規延續舊指令對**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⁶⁺)**這4項重金屬的限制架構,並保留附件中的豁免項目清單,這部分跟現行RoHS、IMDS申報邏輯是一致的,供應商既有的重金屬篩檢能力可以直接沿用。
比較需要留意的新增機制,是法規要求後續建立一份「關注物質清單」(substances of concern list),未來會逐步納管更多可能影響回收再利用的物質。目前官方文件並未明確寫出這份清單會直接等同於REACH SVHC清單或POPs清單,這部分屬於後續才會具體化的機制,建議供應商持續關注歐盟後續公告,而不是現在就假設新法規已經全面要求比照REACH、POPs辦理申報。
3.循環經濟相關的其他重點
- 再生塑膠比例入法:法規生效後第6年起,每一款新車型的塑膠材料須至少含15%再生塑膠;第10年起提高至25%,其中至少20%須來自報廢車輛或二手零件的閉環回收。
- 稀土永磁材料管理:電動車馬達中的稀土永磁材料(釹Nd、鏑Dy、鐠Pr、鋱Tb、釤Sm等)須在報廢車輛拆解破碎前強制移除,並須標示相關資訊;未來歐盟執委會也有權限進一步訂定這些關鍵原料的最低再生含量要求。
- 數位循環護照(Digital Circularity Vehicle Passport):法規生效後72個月內,新車須具備數位循環護照,記錄車輛材料與部件資訊,強化可追溯性。
- 延伸生產者責任(EPR):法規生效後第3年起導入,車廠須負擔報廢車輛回收處理的相關費用;此項義務目前僅適用於車輛製造商,與零件供應商既有的WEEE、電池、包裝等EPR申報體系是分開管理的兩件事,不宜混為一談。
- 報廢車輛出口禁令:法規生效後第5年起,禁止已判定為不具道路適行性的車輛出口,防堵報廢車輛「不明去向」問題。
- 3R目標維持不變:再利用與回收率≥85%、再利用與回收利用率≥95%,但要求製造商從設計階段就導入循環思維,讓車輛更容易拆解、再利用。
4. Tier 1零件供應商現在可以做的事
法規雖然還沒進入實際施行期,但供應鏈的合規準備建議現在就開始盤點:
- 確認自己的產品線落在哪個適用層級:服務乘用車/輕型商用車客戶的供應商,需要準備因應完整規範;服務機車、商用車客戶的供應商,優先掌握報廢回收處理端的配合義務即可,不需要過度反應。
- 維持並強化既有的重金屬快篩能力:4項重金屬管制邏輯不變,透過XRF手持式或桌上型分析儀在來料檢驗、產線抽驗階段篩查Pb、Hg、Cd、Cr⁶⁺,仍是目前最直接有效的合規工具,也是既有RoHS/IMDS申報能力可以延續應用的地方。
- 持續追蹤「關注物質清單」後續公告:由於這份清單的具體內容尚未明朗,建議先不要貿然對客戶承諾特定物質的合規範圍,等官方公告更明確後再調整因應策略。
- 若供應鏈已導入再生金屬料源,建議透過OES驗證合金成分:使用回收鋼、鋁等再生金屬時,透過OES光學發射光譜儀確認合金成分是否符合原廠材質規格,有助於降低料源不穩定造成的品質風險。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再生塑膠比例、稀土永磁材料標示、數位循環護照等項目,屬於供應鏈溯源與認證範疇,並非儀器檢測項目;EPR申報義務目前也僅針對車輛製造商,與零件供應商既有的WEEE/電池/包裝EPR體系是不同的申報範疇,建議分開處理,避免混淆合規責任歸屬。
歐盟ELV法規從指令升級為法規,且立法程序已經正式跑完,代表這不再是「觀望階段」的議題。對Tier 1零件供應商而言,與其被籠統的「全面納入」說法混淆而過度反應,不如先釐清自己實際落在哪個適用層級,把既有的重金屬篩檢能量做好,再視「關注物質清單」的後續公告逐步調整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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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歐洲議會新聞稿(2026年6月18日)、歐盟理事會官方文件(2026年6月23日、6月29日)、歐洲議會立法觀察站程序檔案 2023/0284(COD)。本文內容整理自公開官方立法資訊,正式法律效力請以歐盟官方公報最終公告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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