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與CLP的通報規定簡介

摘要

現在輸歐廠商除了該注意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以外,另一個規定也必須要注意,那就是「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包裝法規(CLP)」,來取代原有的危害分類、標示和包裝相關規定,以下將介紹CLP法規的範圍、執行期限、如何通報以及要求。

REACh與CLP法規簡介

對於許多已遵循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on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REACh法規」執行規定的人而言,除了化學物質註冊為國內輸歐廠商關心的議題外,另一個規定也必須要注意,那就是需依「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包裝法規(EU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Mixtures),簡稱CLP法規」重新將物質/混合物進行分類與標示,並向ECHA通報物質分類與標示(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結果。而該規定通報範圍包括:

♦配合REACh 法規需要進行註冊的物質
♦已上市且被分類為有危害性的物質
♦已上市且被分類為有危害性的混合物的物質

REACh法規第11編中關於物質分類與標示的規定,在CLP 法規發佈後,已轉移至此法規中第39與40條執行。

以下就針對CLP法規與REACh對物質分類與標示與通報規定作簡單的介紹:

 

 

CLP執行期限

CLP法規於2008年12月31日正式發佈,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CLP 法規主要是引用聯合國的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以下簡稱GHS)制度,取代原有的危害分類、標示和包裝相關規定。此目的是希望能統一各化對於化學品的分類與標示,且使化學品的有效管理能達到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之目的。

CLP法規的發佈後,要求製造、進口、使用或經銷化學物質或混合物依該法規標準,進行重新分類與標示。下表為CLP法規對於分類與標示執行期限整理:

於CLP規定之執行日期前或過渡期間,可依據原有規範進行物質分類與標示,原有規範包含危險物質指令(Danger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67/548/EEC (DSD)以及危險混合物指令(Dangerous Preparations Directive 1999/45/EC (DPD),兩指令終會被CLP所取代。

CLP的通報

根據CLP規定對於已經在市場上的物質,所有的製造商、進口商或是製造進口商都要在2010 年12 月1 日以前向ECHA 完成通報(Notify)作業。而若有物質在2010 年12 月1 日之後才置於歐盟市場,也一定要在上市後的30 天內進行通報。

下表為CLP法規通報執行期限整理:

CLP通報要求和REACH 註冊要求的差異

CLP通報規定與REACh註冊要求有一些不同的地方,CLP 法規就通報規定沒有數量的限制,也就是說每年在市場總量小於1 公噸的物質也適用C&L通報,所以物質通報範圍比註冊來得廣。

除此之外,CLP法規和REACH 法規規定還有執行期程的不同。對於需要在2013 年5 月31 日和2018 年5 月31 日進行分階段物質(phase-in substances)註冊的物質,也同樣要在2010 年12 月1 日前完成C&L通報的作業。

能邁法規服務

針對REACh與CLP法規能邁可提供以下服務:

♦ECHA認可REACh分析檢測服務
♦唯一代表服務Only Representative Service
♦『物品中物質』的SVHC分析評估
♦確定是否有需要進行測試的SVHC(這將大大地幫助降低向買家提供符合REACH對應義務的公司的成 本)
♦頒發不存在SVHC的對應證書- REACH豁免證書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CoE)
♦如果SVHC的含量超過限定的含量,向歐盟的法規機構進行申報
♦向供應商提供技術支援和解答相關疑問
♦向歐洲買家提供對應證書
♦特定產業的研討交流會& 培訓專案
♦提供其他的REACH服務
♦後預註冊Late Pre-registration(只適合第一次出口的出口商)
♦REACH & CLP對應的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分類、標簽和包裝(CLP)法規對應
♦準備IUCLID卷宗
♦關於不同REACH疑問的技術咨詢
♦IUCLID 5培訓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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