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歐盟REACH法規要求,產品製造商如何有效讓成品(Article)對應SVHC?

摘要

REACH法規中重要性和執行困難度最高是SVHC(中文:高度關注物質,英文: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項目,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流通時供應鏈必須傳遞物品(Article)更新資訊履行的法規義務。截止2019年7月3日,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已正式公佈最新一批SVHC清單,目前已超過200項SVHC(中文:高度關注物質,英文: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ECHA(歐盟化學品管理署)以及其它7個國家的建議,預估最終會產生500-600項SVHC物質。隨著SVHC的不斷增加,產品製造商、進口商壓力將越來越大。如何符合REACH法規要求,提高自己產品競爭力是企業需要慎重思考事情。

在歐盟相關規範中,法規在歐盟境內就是有效法律,不需併合其他成員國法律。REACH 是一條歐盟法規(European Union law),在歐盟境內是有效的。即使與歐盟成員國法律有所抵觸,歐盟REACH法規((EC Regulation No.1907/2006)可凌駕於其他法律。

什麼是REACH法規

在2003 年 10 月,歐盟化學署(ECHA)採用歐盟新化學管制的架構COM(2003) 644 ,公告REACH法規(EC Regulation No.1907/2006,全名為Regulation on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簡稱REACH;中文為”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與限制法規”),歐盟REACH法規是指: 涉及化學品註冊(Registration)、評估(Evaluation)、授權和限制(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的歐洲社區安全法規。自2007年6月1日起,進口至歐盟的高關注度物質或將需要授權。製造商和進口商對於進口到歐盟且年進口量在1噸(含)以上貨物必須在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進行註冊。若進口至歐盟物質被歸類為高關注物質(SVHC)時,其濃度超過0.1%的物質但年總量未超過1頓(含)時須在45天內對買家或消費者傳遞訊息,濃度超過0.1%的物質且年總量超過1頓(含),就必須進行通報(Notification),若為限制物質(Restriction)將需要授權。REACH法規(EC Regulation No.1907/2006)其管理對象是以歐盟境內實體公司,若是非歐盟境內須進入歐盟市場,必須經由OR(英文:Only Representative,中文:唯一代表人)來代表非歐盟境內公司進入歐盟執行歐盟REACH法規(EC Regulation No.1907/2006)相關業務服務,基本上當歐盟REACH法規執行時,任何商品進入歐盟境內市場的原則就是: No Data No Market,沒數據就沒市場。

什麼是SVHC

SVHC全名為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中文為”高度關切物質”,是指對環境、人體毒性較大且風險高的化學物質(為1類和2類致癌、致突變和致生殖毒性物質、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

SVHC最小單位及定義

根據歐盟REACH法規規定,生產商,進口商的商品的物品(Article)中物質含有歐盟化學署(ECHA)列出SVHC候選清單,如果其中的SVHC含量超過0.1%需要在45天內對買家或消費者傳遞訊息,且年出口該SVHC的數量超過1 噸的生產、進口和在市場上銷售必須先獲得歐盟化學品管理局的註冊,則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通報。根據REACH法規的規定,例如在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選清單中的SVHC,必須在2011年6月 1日前完成通報;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後歸入候選清單中的SVHC,必須在歸入後的六個月內完成通報,否則,禁止相關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和使用。

在REACH法規中SVHC要求是什麼

歐盟自2007年開始執行REACH法規,在產品做SVHC對應的方式一直有兩種方式,一為將產品材料分類做混合測試,此方法普遍在電子電機產品上採用此方式來執行SVHC所含的濃度,另一種則是以功能性來決定SVHC所含的濃度,此方式常用在消費性產品,物品數量少的,如:衣服,玩具…。

一直到2015年9 月10日,歐盟法院(ECJ)對物品(成品)(article)做了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將SVHC在計算濃度的最小單位物品(Acticle),做了清楚釋疑:

表1. 歐盟法院(ECJ)對SVHC在計算濃度單位下做了清楚釋疑

零部件成品(component article)定義:

  • 一物件在被組裝入一成品前已被視為是成品,即使在組裝之後,該物件仍視為一成品(Article)。
  • 一物件在被組裝入一成品前,其被視為是物質或混合物,高關注物質濃度計算需以組裝後之成品(Article)計算。
  • 一個複雜成品不改變其上述兩個規則,如有懷疑,請參考REACH 成品定義(Article 3(3)),也許可以幫助做出判斷一個物件是否是一成品,或一物質或一混合物。

成品定義(Article 3(3)): 一個物件經由製造賦予一特定外型、表面或設計,其決定它的功能程度遠大於其化學組成。在SVHC濃度計算的最小單位成品(Article)與RoHS濃度最小單位均質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計算是有差異的,如: 表面有單層鍍層的緊固件螺絲,在SVHC視為最小單位成品(Article),但在RoHS則為兩個均質材料,分別為鍍層材料及基材兩個均質材料。

目前產品或半成品對應SVHC方式簡介

越來越多客戶發現,若還是依循以前供應商所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且目前第三方檢測公司已不再提供混測服務,將面臨到檢測費用飆升(以零件為article)數倍,而除了得到檢測數據外,並無法將這些數據做更有效運用,在現在景氣下,企業越來越無法接受這樣情況,是必須要另外找出另一個更有效益的方案來面對REACh的SVHC。

目前,SVHC檢測上,確實能快速確定物品中是否含有SVHC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很多企業也被動地選擇以檢測的方式應對REACH法規或者採購商的要求。然而REACH(SVHC)檢測卻暴露出一些弊端。

一方面,REACH(SVHC)檢測通常發生在整條供應鏈中的某個環節,企業往往會為滿足下游用戶的要求被動地進行REACH(SVHC)檢測,以期獲得一張有效的通行證。而一旦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難以找出超標的問題所在,缺乏應對措施而導致整個貿易陷入尷尬的局面。

另一方面,隨著RAECH(SVHC)清單的不斷更新且越來越多,單純依靠檢測手段的局限性更加凸顯,不斷疊加的檢測費用將使利潤微薄的製造企業不堪重負。

國際大廠對應SVHC方式-全物質揭露(FMD,Full Material Declaration)

早在REACH(SVHC)法規公佈之前,國際上的一些行業組織和企業就根據供應鏈資訊傳遞的理念,實現了對產品有害物質的有效管控,並有效運用於REACH法規的應對工作中。例如:

IMDS — 國際材料資料系統(IMDS/CAMDS)

實現了汽車產業中零部件資料庫的建立;能邁科技提供企業內部的IMDS/CAMDS系統。

MSDSplus和AIS——日本物品管理推進協議會(JAMP)

為日本綠色供產業鏈提供了強大的資訊化管理工具。

GMax(供應鏈材料數據庫)+適性評估+檢測系統

能邁科技的GMax系統可針對產品中生成材料的物質資訊,針對REACH(SVHC)項目做分析,可直接材料中REACH(SVHC)等有害物質進行化學專業分析,並且可以針對REACH等不同法規標準進行符合性評估。直接獲得RAECh compliance 合格證(此證書已由ECHA認可),讓產品在全球可通行無阻。(適性評估報告-REACh/RoHS/各國法令化學物質全方位檢測)

當您無法從供應商(鏈)或得到產品的物質資訊,但客戶端又要您必須提供SVHC資訊時,您該如何對應? 下列為能邁科技針對您所處在產業供應鏈上不同位階十,可以考慮參考對應SVHC的手段。

表2. 品牌商與零件或半成品供應商面對SVHC數據的參考方式

歐盟REACH法規永續方式-No Data No Market

根據ECHA指南檔,REACH法規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對化學品安全實現有效的監管。物品如何有效地應對REACH法規,建立一條綠色產品供應鏈,通過整個供應鏈對產品的材料物質層層監管是根本。(最近全球化學品法令案例分享,目前管理方式適合嗎?)

產品供應鏈上下游可以通過供應鏈關係對材料物質資訊進行傳遞,從產品終端一直到原材料供應商,逐步完善對產品成分資訊以及危害性質和安全使用資訊的掌握。運用電腦資訊工具、通過專業的評估、分析與必要的檢測手段,實現對不合格材料的監控;同時,將相關資訊檔化並歸檔,在適當的時候向供應鏈下游傳遞。

建立綠色產品供應鏈的實施過程可能漫長而複雜。但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產品有害物質控制,不僅可以一勞永逸地應對歐盟REACH法規,同時也能應對其他環境有害物質管控法規,提供了優秀解決方案。

能邁科技建議有條件企業應儘早建立產品綠色供應鏈,以增強應對產品有害物質控制主動性和能力,有效控制成本,最大程度降低產品所承擔的綠色環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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