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REACh不能再接受混合檢測,該是您重新面對REACh的時候了!!

摘要

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於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於此,混合測試的結果不能被用於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合測試方式在這一判決推出後將不再被認可。 歐洲法院就“成品(article)”的定義做了更明確說明與強調─ 成品( article )指的是生產過程中給予了特殊的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體,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其功能而不是化學組成。因此,“當一個成品被組裝成更複雜的成品時,它便不再是一個成品”的說法是缺乏理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歐洲法院判定SVHC的含量計算依據最終進口產品含量進行計算不合理。本次判決有新的結論

對應歐盟法院判決-REACh方案(1)

Article的定義

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於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於此,混合測試的結果不能被用於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合測試方式在這一判決推出後將不再被認可。

  在判決中,我們認為歐洲法院就“成品(article)”的定義做了更明確說明與強調─ 成品( article )指的是生產過程中給予了特殊的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體,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其功能而不是化學組成。因此,“當一個成品被組裝成更複雜的成品時,它便不再是一個成品”的說法是缺乏理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歐洲法院判定SVHC的含量計算依據最終進口產品含量進行計算不合理。

本次判決有以下兩個結論:

基於REACh法規第7 (2) 條 (Article 7(2)),生產商生產的任一成品,以及進口商進口產品的任一組成成品,需判定是否成品含有超過0.1%的SVHC物質。

基於REACh法規第33條(Article 33),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的任一組成成品,如含有某種超過0.1%的SVHC物質,需要依據法規要求向下游收貨方和消費者進行資訊傳遞。


爭議議題說明:

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相關規定

早在2011年2月,歐盟委員會就向成員國發佈“委員會意見—物品中的物質(Update of Commission opinion – Substances in articles)”,同年4月,ECHA也印發了“物品中物質要求指南(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文件中,歐盟委員會有提到主張SVHC閾值的計算是針對最終進口產品,這意味著如果一些非重要的零部件閾值超過了0.1% (w/w),整個產品沒有超過,也不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然而,挪威及歐盟6國並不贊同。2013年7月,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挪威和瑞典7個國家就發佈了一個針對物品供應商的指南檔(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明確指出產品中SVHC含量的計算和判定應基於其所在的零部件為單位而非最終出口產品。一旦零部件作為物品被生產出來,不管其後期通過什麼樣的組裝,該零部件仍作為一個物品被要求履行其在REACh法規下關於SVHC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產品中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含量,因涉及REACh法規要求的通報及資訊傳遞義務,一直是供應商合規和各成員國執法的難點,此前歐盟內部關於SVHC的判定並不一致,更是增加了供應商和進口商的應對難度。而這一判決無疑統一了歐盟境內的SVHC判定要求,國內產品輸入歐盟面臨著更高的門檻,出口企業及其上游零部件廠商將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金錢。

  該判決明確規定SVHC的含量應基於零部件計算,因此目前在市場上,第三方檢測公司所提供材質混合測試的結果,是不能被用於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測方式在這一判決推出後,將不再被認可。而此前混測結果顯示合格的產品,依照零部件計算,也將存在不合格的可能性。

以自行車為例,最終產品及零部件Article計算的差別

此歐盟法院(ECJ)判決是屬於先行判決 (Preliminary ruling), 就是說並非針對特定個案,而是涉及歐盟法及其解釋問題,必須先解決此問題才能對審理按件做出判決,因此交由歐洲法院先針對該問題做出“先行判決”,作為各會員國判決案件的根據。

就REACh法規而言,對成品(article)含有SVHC化學品的情況,做了下列資訊的整理,希望企業能注意到,資訊的揭露與申報的條件,以滿足法規的要求。

成品中所含物質的註冊、通報和資訊傳遞的責任說明比較

以下表格為成品中所含物質的註冊、通報和資訊傳遞的責任說明比較:

能邁提醒:此判決書出台確認後,各企業在對應REACh執行上,若還是願意照舊,要求供應商提交檢測報告,需仔細核查已獲得的檢測報告,一旦發現混測報告,還請重新評估風險,決定是否再次對產品進行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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