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歐盟法院(ECJ)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ECHA 指導手冊也在第一時間修改說明

摘要

在2015年9月10日,歐盟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於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歐盟法院對SVHC做了更明確的定義與內容說明,以至於發布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以利相關利害人能夠更明確的有所依循。

對應歐盟法院判決-REACh方案(2)

最近常接獲到客戶電話詢問有關歐盟法院(ECJ)在2015年9月10日,歐盟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於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

  也在歐盟法院判決不久後,ECHA(歐盟化學署)亦同時更新2011年6月所出版的REACh指南,針對成品(article)做了更清楚的說明,也就是說,目前在市場上在對應REACh時,第三方檢測公司常對應的混測方式(將所有零件材料分為5~6類,如:金屬、塑料、PCB…),已無法再符合REACh的要求了,而法院的判決,在正反兩方的看法,到底是如何?

  在了解歐盟法院的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內容前,我們先快速的了解一下。

REACh的基本內容,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相關規定

時間:2006/12/18日歐盟部長理事會二讀通過歐洲議會前於同年12月13日通過之第(EC)1907/2006號「REACH」規則

目的:維護未來環境和人體健康,同時確保歐盟內部市場的功能及競爭力。

實施時間:2007年6月1日,凡高度關注的化學品超過物品的0.1%,必須通報歐盟化學署(ECHA)

REACh的最小單位(article,成品):2011年2月4日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透過CA/26/2011文,對外說明REACh法規所稱的成品(article)範疇。

凡在生命週期特定階段且符合REACh法規定義的“成品”僅限於單一物品,一旦組成到另外一個物品中,即變為組成零件。因此,第7(2)條和第33條的責任僅應用於組成的物品,不適用於組成零件。

以上為REACh摘要的資訊,這也是這次在SVHC的成品認定上,具有爭議處,我們來看看此法院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的始末:

◎ 起源:2011年12月5日,法國商業零售業聯合會(FCD)和法國貿易企業聯合會(FMB)針對法國政府提出訴訟,主張其2011年6月8日對成品的詮釋不符合ECHA在2011年發布的指導手冊。法國司法單位認為爭議點來自於由組成成品的單一或多個組成部件的解釋分歧,造成REACh法規第7(2)條和第33條應履行的責任有不同的因應做法,於是將此訴訟交付歐洲法院。

爭議點

依照法國法院交付歐洲法院先行裁決的問題:1個由REACh法規第3(3)條定義的多個成品組成的產品,是否應以總產品重來做為第7(2)條和第33條的計算基礎。

早在2007年REACh正式實施以來,就存在各會員國中,普遍形成正反兩派的看法。FCD、FMB、愛爾蘭、希臘和歐盟委員認為答案應該是肯定的,而7國持否定看法。

歐洲法院審理的觀點

必須回到法規第3(3)對成品(article)的定義檢視,再確認第7(2)條和第33條所應盡的通報及訊息傳遞責任。

法國政府提出REACh法規第3(3)條對成品的定義,指任何符合「生產過程中給予了特殊的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體,大程度上決定於其功能而不是化學組成」的物品,都不應跳脫出此定義的範疇,而法規第7(2)條及第33條並未給予成品(article)更嚴格的解釋。

依FCD和FMB所提出法規第3(3)條所指的成品(article)包含多個成品(article)組成的產品,歐洲法院認為此一解讀涉及相當多的負擔,其中特別有2點

– 供應商或進口商以測試方式或供應商提供的資訊,來確認製造或進口或上架到市場的最終產品的高關注物質,是一個複雜又高成本的流程。

– 要進口商取得非歐洲地區所製造的零件中,所含的高關注物質含量訊息,是存在著許多困難。

  基於上述情況,最後歐盟法院對SVHC做了更明確的定義與內容說明,以至於發布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以利相關利害人能夠更明確的有所依循。

圖一:簡易說明REACh在對應物質與成品需做的工作:訊息揭露(收到通知後,45天內)、通報、註冊,而違法者,將會受到會員國相互通報及各國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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