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REACh物品(成品)(article)是以零件為最小單位時,企業在執行上面對的困難是??

摘要

REACh的要求是對零件材料所添加有毒化學濃度(>0.1%)與總量(>1噸)做要求管理,但在面對供應商時,供應商有許多零件資訊不足,無法提供正確數據資訊,造成越下游供應商在面對REACh壓力會越大,尤其是成品(或品牌)商,貿易商。案例說明不同商品,在對應REACh的SVHC所面對壓力差異性說明。

對應歐盟法院(ECJ)判決-REACh方案(3)

自2015年9 月10日,歐盟法院(ECJ)對物品(成品)(article)做了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後,越來越多客戶發現,若還是依循以前供應商所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或混測報告),將面臨到檢測費用飆升(以零件為article)數倍,而除了得到檢測數據外,並無法將這些數據做更有效運用,在現在景氣下,企業越來越無法接受這樣情況,是必須要另外找出另一個更有效益的方案來面對REACh的SVHC。


  對於REACh法規對物品(成品)定義已從嚴,企業又不能不去對應法規,在執行REACh將會面臨到的困難會有:

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相關規定,如何對供應商做數據收集與審查

1.SVHC公告數量將暴增,根本來不知該如何對供應商做數據收集與審查。
  就歐盟ECHA(化學署)說明,高關注化學品(SVHC)規劃,預計在2020年會公告出440種以上的SVHC物質,而在2014年底才公告出80種SVHC物質,也就是說,自2015年後,平均每半年至少公告出50種SVHC化學品,這樣在2020年才能達到440種SVHC以上的目標。
EU REACh: SVHC規劃地圖(roadmap),RMO(Risk Management Option): 440

到2020年須公告=50RMOs/年 (2015年底才公告168種SVHC物質)

2.供應鏈長又複雜,跟供應商要REACh數據溝通時間長。

  REACh的要求是對零件材料所添加有毒化學濃度(>0.1%)與總量(>1噸)做要求管理,但在面對供應商時,供應商有許多零件資訊不足,無法提供正確數據資訊,造成越下游供應商在面對REACh壓力會越大,尤其是成品(或品牌)商,貿易商。

  如下列不同商品,在對應REACh的SVHC所面對壓力差異性:

  a. 消費性產品 ─
   商品零件較少,約<30個,零件少,種類多

b. 電子3C或周邊配件產品 ─
    商品零件數量略多,約在200~500個以內,零件有8成左右是共用件,會有模組系列商品

c. 複雜商品
   商品零件多,零件數量超過500個以上

3. 商品生命週期長短不同,可能發生在商品生命周期已結束,但供應商提交的物質資訊還不足(如手機),或產品(汽車)在設計階段時,SVHC的項目就在做更新(每半年更新一次),或產品生命週期長,備品零件數據保留不易(或已無法取得數據資料)。

4.供應商良莠不齊,所提供的數據品質不一致,以至於商品的REACh或SVHC的數據可靠度不足。

  以上,是目前企業現階段在不同供應鏈位置時,會常遇到的困難情況,最後只好消極對應,但在先行判決(Preliminary ruling,請參考:https://www.tisamax.com/2021/10/08/preliminary-ruling/)已明確說明在SVHC對濃度0.1%的要求及定義後,企業必須重新面對SVHC,做永續規劃。

能邁服務:

能邁早在2012年就認為SVHC的做法是依循6+1國的定義,就應該是以零件為基本單位,能邁科技對REACh上已有完整對應方案,可依商品複雜性,做不同的規劃與服務,歡迎企業隨時與能邁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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